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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1-05 10:06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14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

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具有我院五年制高职正式学籍,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包括: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超越家庭承受能力的;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简朴者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2.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六条 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人数按在校学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一次,程序如下:

1.学院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对全体新生随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二、三年级学生自行下载《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拟申请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班主任提交《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院确定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名单,并由班主任在“班级审核意见”栏签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将会同受助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对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学校审核意见”栏签名、签署明确意见,汇总、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审核确定的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陕西省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和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每学期对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第十条 五年制高职部要加强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隐瞒,不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五年制高职部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有关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微信,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受助学生公示名单的审核,加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做到网上审核和现场审核并重,确保五年制高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附件4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

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五年制职业教育,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201412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免学费资助对象

具有我院五年制高职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原则上应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的15%确定。

第三条 免学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7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职〔20131号)规定。我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免学费标准为:文科2800/年、理科3600/年。

第四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认定条件

(一)农村(含县镇)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簿主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如无户口簿,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超越家庭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需提供家庭户口簿主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如无户口簿,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免学费评审认定程序

免学费评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由五年制高职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对所有新生随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二、三年级学生自行下载《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申请免学费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开学一周内,需向班主任提交《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拟申请免学费的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一周内,需向班主任提交《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2.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院确定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名单,并由班主任在“班级审核意见”栏签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将会同受助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对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 ,要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学校审核意见”栏签名、签署明确意见,汇总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汇总花名册》,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审核确定的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班主任必须认真审核申请免学费学生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做到准确无误。

第七条 对已经申请了免学费的学生,如中途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学校学习的,班主任要及时上报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相关学生退出免学费资助系统。

第八条 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初审符合免学费申请条件的城市户籍新生,予以免学费资助,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院将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将包括免学费补助资金在内的全部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编制会计决算。

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误造成免学费补助资金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违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7号)要求,认真整理归档免学费相关资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五年制职业教育,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3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1.具有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原则上应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周至县等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是指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陕西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审核后提供给我院的名单中的学生。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要如实填写《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

4.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学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其中包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 ,分2次发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超越家庭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4.积极上进,学习刻苦认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寄发《录取通知书》时,随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二、三年级学生自行下载《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开学一周内,向班主任提交《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2.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院确定的评审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名单,班主任在“班级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将会同受助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对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要将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学校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汇总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汇总花名册》,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审核确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

1.生活奢侈,消费过度;

2.不遵守校规,不服从管理,有吸烟喝酒、寻事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夜不归宿等行为之一者;

3.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考核成绩出现不及格且补考依旧不及格者。

第七条 班主任必须认真审核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准确无误。

第八条 对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出现中途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学校学习的,班主任应及时报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相关学生退出国家助学金资助系统。

第九条 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或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误造成国家助学金冒领、漏发、被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违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3.国家助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学院资产财务处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以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7号)要求,认真整理归档免学费相关资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15日印发

附件【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陕西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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